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是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