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简介:自2011年起至2012年4月期间,债务人乙公司共计向债权人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约定了贷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后乙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到期之后,乙公司尚欠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此时的乙公司已经是无力还款。债务人乙公司为逃避偿还甲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于2012年4月15日将其持有唯一有价值的A公司30%股权转让给A公司股东丙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据甲公司了解,丙某实际上并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给乙公司,亦无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债权人甲如何提起诉讼?
方案一:以借款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为案由分别提起两个诉讼
方案二:在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的同时提起撤销权纠纷之诉,或在借款合同纠纷之诉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从而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分析
在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发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由于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此时,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诉讼法上亦存在两个诉。法院通常认为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起诉审理。
但是,我们认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由不妨碍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次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与此同时,此种诉讼方式也具有法律依据和案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这就说明,可以在一个案件审理程序中同时处理基础合同关系纠纷以及撤销权纠纷,第二种诉讼方案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汇安支行、海城市西洋镁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中,均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同时处理了撤销权纠纷。因此,诉讼方案二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精神的。
三、相似案型
在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还大量存在债务人假借离婚放弃其应得财产份额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应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如债务人确实放弃应得财产份额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在基础合同关系纠纷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同时撤销债务人放弃应得财产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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