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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7月27日点击:1811次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都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律师一般也建议当事人使用EMS向法院或者其他人员送达通知等材料。那如果不使用EMS邮寄相关材料是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呢?

一、针对国家机关公文,采用除EMS外的邮寄送达方式违法

如在《杨俊、合肥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号:(2020)皖行申47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在《杨亮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京04行初1610号),大兴区政府陈述,原告的复议申请并未超期。另,原告主张的大兴区园林局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的观点,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从上述规定来看,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专递的意见。本案中,大兴区园林局通过顺丰快递方式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虽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大兴区园林局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实际送达,该送达方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此,对于大兴区园林局以顺丰快递邮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行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复议决定没有认定大兴区园林局用顺丰快递邮寄法律文书违法的问题,被诉复议决定已明确指出大兴区园林局通过顺丰快递方式邮寄《告知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但《告知书》已向原告进行了实际送达,该送达方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在被诉复议决定中予以指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在《薛帅与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9)京0115行初258号)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大兴市监局在收到原告关于涉案商品的举报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延期等法定程序,经过调查作出撤案决定以及《举报回复告知书》,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但被告大兴市监局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薛帅邮寄《举报回复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原告薛帅送达了《举报回复告知书》及原告薛帅已收到该告知书。因原告薛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获取该《举报回复告知书》,对其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应确认被告大兴市监局作出的《举报回复告知书》违法。

、针对其他材料,未采用EMS邮寄并不一定导致无法律效力

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74民初532号)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关于加速到期日的认定,各被告认为,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非应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也并非国家机关公文,故不适用前述规定。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已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顺丰快递实际送达被告红御公司可正常收悉信件之地址,故应认定原告主张贷款加速到期的意思表示已到达被告红御公司。现原告主张以2021年1月18日为贷款加速到期日,本院予以支持。

在《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1民终13501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资阳商贸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顺天建设公司邮寄《催款函》的方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顺天建设公司辩称资阳商贸公司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件,是指信函、名信片。信函指以套件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在本案中,顺丰速运作为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快递企业,可以合法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催款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故资阳商贸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合法有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3月8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3与5日,资阳商贸公司以顺丰快递形式向顺天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刘峻寄送《催款函》进行借款催收,根据快递面单记录显示为:刘峻于2018年3月8日本人签收。虽然资阳商贸公司在寄送快递时错误的将“刘峻”写成“刘俊”,但经本院当庭询问确认,刘峻确实为顺天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这不影响《催款函》已被刘峻签收的事实。故可以认定资阳商贸公司于2018年3月5日以《催款函》形式向顺天建设公司主张了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3580000元借款债务的诉讼时效于《催款函》送达之日2018年3月8日起再次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不过,在向法院邮寄材料时,仍然建议采用EMS邮寄。在《河南豫鑫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崔付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豫13民申37号)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河南豫鑫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顺丰快递快递查询单显示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已收到邮寄材料,但顺丰快递不属于专营信件寄递业务的邮政企业,且该查询单显示邮寄的物品名称为文件票证,无接受人员的签字,不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在上诉期内收到了河南豫鑫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故河南豫鑫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称一审法院剥夺其上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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