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导致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比较常见,此办案手记仅作以往案件经验总结,供参考。
一、接待
律师在接待时应当注意重点询问当事人以下内容:
1.案件涉及人员的户籍情况、工作情况、生活情况。
2.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情况;伤者在何处医治及医治恢复状况;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花费情况及垫付情况;相关费用是否通过医疗保险支付。
4.事故发生后双方人员是否向交管部门报警;交管部门是否出警;出警后是否出具相关处理文书;是否进行调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情况。
6.双方人员是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及复核后情况。
7.整个事件目前所处的阶段。
8.受害人是否具有未成年子女等被扶养人及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
9.事故中发生的财产损害价值、项目;是否对其进行定损。
10.事故涉及的车辆是否进行维修。
11.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
12.当事人对案件的心理预期。
13.律师认为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律师可以以此来判定当事人需要承担或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的责任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交强险责任限额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四、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代理一审原告,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快慢、法院当地的赔偿标准等情况综合考虑选择诉讼法院,应尽可能选择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针对当事人基本信息,一般情况下,道路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无需调取。但如一方人员死亡,则需提供当事人与死者关系证明以及死者无其他继承人证明。如果有继承人放弃权利,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声明。原告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五、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财务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医疗费
1.标准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证据:
(1)门急诊病历。
(2)诊断证明。
(3)医院摄片及检查报告。
(4)出院小结。
(5)救护车发票。
(6)医院出具的各种发票。
(7)用药清单。
(8)如非医院购药,需要提供外购药发票及医院处方或者医嘱。
(9)后续治疗费证明。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
1.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误工期进行鉴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证据
(1)劳动合同。
(2)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个人银行工资流水。
(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建议。
(6)鉴定报告。
(7)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1.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护理期进行鉴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证据
(1)护理费发票。
(2)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参照误工费证据)。
(3)鉴定报告。
(四)交通费
1.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证据
交通费正规票据,且应当尽可能核对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基本信息。
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往往无法提供具体的正式票据,可以在起诉时估算一个数额作为诉求请求要求对方赔偿,最终由法院酌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北京地区一般为10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证据
(1)病例。
(2)相关费用票据。
(六)营养费
1.费用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营养期进行鉴定。
2.证据
(1)病例。
(2)鉴定报告。
(七)残疾赔偿金
1.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针对残疾等级,目前有效的鉴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此外,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18]522号)的规定:(1)受伤人员符合一处伤残等级者,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0%,二级伤残(人体致残率9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
(2)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2.证据
鉴定报告。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证据
(1)医嘱。
(2)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对器具是否符合普通适用标准以及更换周期、维护费用的意见。
(3)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九)丧葬费
1.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证据
丧葬费票据。
(十)死亡赔偿金
1.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证据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火化证明
(3)户籍注销证明
(4)尸检报告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证据
(1)鉴定报告。
(2)被抚养人与伤者或死者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等)。
(3)被抚养人共有多少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4)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十二)其他财物损失
1.标准
一般按照票据或者财损定值计算。
2.证据
(1)发票。
(2)财损定值报告。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北京地区,已经有案例支持受害人在构成10级伤残等级的情形下获得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2.证据
鉴定意见。
(十四)鉴定费
1.标准
鉴定费依据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确定。
2.证据
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文中所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入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如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0月1日(不含本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除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外,还需另行提供原件,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将票据、诊断证明、CT片等案件可能涉及到的证据材料保存好,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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