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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2月10日点击:1569次分享:

日前,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四川沐川张某刚因出售自家生长的一株野生树木,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出售一株树木即受到刑事起诉,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实际上,张某刚出售的不是一般的树木,而是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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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明确,上述条款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张某刚出售的楠木,明显属于该罪所规定的“珍贵树木”。同时该司法解释未限制具体构成该罪林木的数量,因此,即便是采伐、出售一株,即已入罪。

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该案的起诉书显示,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刚将位于沐川县**镇**村**组(原**村**组)“大山坪”(小地名)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亦据澎湃新闻报道,因大雨冲毁大桥无法通过,为了完成秋收,李某某砍了几株野生树木切段铺桥,而其中一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因此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律师提醒:

动植物资源是极其宝贵的社会资源,对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对其进行保护,我国在刑法层面上规定了多个罪名,如“滥伐林木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在砍伐、捕捞、购买或者出售野生动植物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管理部门,确认是否属于受我国保护的动植物,以免陷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引用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检察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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