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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20日点击:1911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经济适用房具有政策性和保证性,法院判决归属时,应综合考虑购房人资格、获得程序、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况。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毛某男以个人名义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1年4月12日,毛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1年12月,毛某男与房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2012年2月,毛某男与李某女共同办理了房屋贷款,共同偿还房贷。2014年7月,毛某男取得房屋的房产证,房屋登记在毛某男名下。2016年2月,毛某男与李某女开始分居,李某女居住于涉案房屋中。现李某女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毛某男婚期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政策性和保障性,购房人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资格。本案中,毛某男婚前已经具有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 而经济适用房的取得主要取决于毛某男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毛某的个人财产,毛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偿还房贷,毛某男应对李某女婚后偿还的贷款及涉案房屋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第532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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