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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5月29日点击:1079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村民出售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洪某男与蔡某女是夫妻,婚后生育了洪某灿。洪某男与蔡某女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2间二层楼房和1间平房。洪某男、蔡某女、蔡某玲、蔡某善均为同一村集体成员。洪某男与蔡某女将2件二层楼房中的一间出卖给蔡某玲与蔡某善,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蔡某玲与蔡某善无偿向洪某男与蔡某女供应自来水和蔬菜。2015年,洪某男与蔡某女相继死亡。洪某灿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法律对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并未禁止,只是出卖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因此,农村房屋可以在同一集团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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