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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5月28日点击:1886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农村农民将其合法建造的房屋赠与城镇居民,未处置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赠与有效。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陈某女为夫妻,婚后夫妻双方在其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并领取了房产证。王某军、王某明为王某男及陈某女婚生子。王某军因上大学将其户口迁入了城镇。王某明与父母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后王某男与陈某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公证赠与,赠与王某军。王某男去世后,王某军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

 

争议焦点:

农村房屋能否赠与城镇居民?

 

法院认为:

房屋产权的归属应依据产权证来确定,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产权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否则房屋产权的归属应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本案中,王某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涉案房屋建造过程中出资出力,因此涉案房屋为王某男及陈某女所有。农村村集体成员将其享有的合法建造的房屋赠与城镇居民,未处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有效,法院判决王某军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9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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