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的股权为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平均分割。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魏某女与李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成立了5家公司,分别为:温馨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李某男出资1380万元,魏某女出资1220万元,魏红出资200万元,李健出资200万元;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28万元,其中李某男出资3893.40万元,魏某女出资1298.62万元,李泽强出资1085.98万元,魏红出资350万元;温馨鸟广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李某男出资30万元,魏红出资620万元,吉林省巴帝服饰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北京温馨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李某男出资20万元,魏东出资30万元。魏某女起诉离婚,请求对如上公司的出资及股权平均分割,李某男同意离婚,主张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再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规定,李某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魏某女存在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李某男与魏某女在温馨鸟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共同出资额及股份平均分割,各自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魏某女已向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出了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征询意见,三家公司股东均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李某男与魏某女一方或双方在如上三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权应予以平等分割。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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