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04月15日点击:3713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决定的,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夫或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张某男为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男与宴某女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张某男通过银行卡向宴某女银行卡转账100万、向宴某女弟弟银行卡转账40万。随后,宴某女通过其银行卡账户向张某男银行账户转账20万。张某女得知张某男与宴某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张某男的赠与行为无效,宴某女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认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男向宴某女转账140万的行为属于张某男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行为,该行为未经其妻子张某女同意,且宴某女对该情况明知,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宴某女取得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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