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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227次分享:

用人单位常有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以及根据该规定所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做为处罚依据。但根据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在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没有法律授权。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劳动者依法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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