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010-88869557     公司及金融业务专线:13911311222  13901014778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专题研究  >  劳动争议
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935次分享:

该纠纷中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纠纷的情况为: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任何关系,并因此主张无需向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双方实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审判机关往往会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保险是否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是否有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介绍信、暂住证、缴税证明等对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认定。

此种情况举证责任正常由劳动者承担,同时审判机关也可根据需要调取用人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判断。

第二种纠纷的情况为:是用人单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关系,但否认是劳动关系。

此种情况审判机关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是审查劳动者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劳动者已办理退休或者已达退休年龄则双方仅能建立劳务关系。

二是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方式、劳务费的结算情况综合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三是根据用人单位的主张,审查劳动者是否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此种情况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可通过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名单、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的分包、转包、劳务费结算、劳务人员备案名单、劳务人员管理情况等进行认定。   



Copyright (c) 2024 北京铭达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10-88869557 京ICP备1201861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