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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128次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在审理无争议承诺的案件时,会审查劳动者所主张的诉求的合理部分是否远远高于承诺书的金额,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如果没有,则可以认定承诺书有效;否则,则会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新审理判决。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完善协议中的条款,不能简单的书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纠纷”;而应逐项列明劳动者所放弃的法定权利,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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