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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833次分享:

许多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遇到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违纪情况即行使单方解除权将员工辞退,因此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少数,且最终往往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中强调了要达到“严重”才是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前提。同时何为“严重”,是种模糊的表述,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如未规定则由司法机关进行确认,而司法机关的确定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统一的标准。

诉讼中用人单位常常因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不完善、不明确或者不合法或者制定程序不合规,缺少证明其所提供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缺少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有效证据而败诉。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完善、量化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便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具有实操性;保留员工学习、了解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保留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及处罚情况,以便于用人单位能够最终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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