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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670次分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部颁发的相关意见、批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因违法要承担由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可能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遭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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