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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2170次分享: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在上述法定时限将是否续定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劳动者,让其签收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日期否则用人单位将按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受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另外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上劳动合同期满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有可能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在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束,不可能自动结束的。它的结束必定要求一方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劳动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工资结算、社保关系、员工档案移交、工作交接、其他离职手续的办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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