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按照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可以按通过如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医院会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医院和患者如果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法院将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二、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该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患者或医院的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患者对医疗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受患者申请处理医疗事故时,会委托当地的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结果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及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作出处分的依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患者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纠纷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北京市司法局审批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医疗机构可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患者及医疗机构如果认可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方案,由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患者及医疗机构签名、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患者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上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