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里,离婚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现在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在诉讼中,很多夫妻不仅对财产争得面红耳赤,而且对孩子的抚养权也争得不相上下,离婚,真正受伤害最大的其实就孩子。下面,我就针对离婚案件中关于争取孩子抚养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一、法院判决孩子归谁,都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首先,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其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最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让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到庭表达其自己愿意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二、抚养费都包括什么?
抚养费包括: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上费用都是基础消费,如果还想给孩子在报兴趣班或者想让孩子出国留学等,必须要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对方不同意或者因支付额外费用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四、探视权如何规定?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问题,离婚的夫妻很难协商一致,一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愿意对方去探视,故,还是应在离婚诉讼中解决比较稳妥,以免带来后续的纠纷。
五、抚养费能否变动?变动方式有哪些?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六、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和方式?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通过以上可知,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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