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有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第一种,双方自行协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种,双方经前两种方式无法解决,只能到法院进行诉讼,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或者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很普遍,双方自己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依照两人协商好的意见,写一份书面的协议书,到民政局去离婚。这种离婚方式的很方便、快捷。
第二种解除婚姻关系方式是是通过诉讼解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讼至法院。
一、在离婚案件中,诉讼离婚也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性的情况: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离婚请求;
2、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的十四种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受害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主要看以下几点:
首先,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说来,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的谅解度就差,调和难度也大。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情况:
第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互相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
第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第三,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最后,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看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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