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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12月22日点击:637次分享:
案例一

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恶意欠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要旨】
对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具有误导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适用升格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辽宁省朝阳市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28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对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11日凌海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向柴某某释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对其教育劝导,力求为农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认罪悔罪,隐瞒涉案资金去向,坚持拒绝支付。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调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给付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听取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至此,证据基础得以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得以查清。
2.依法从快提起公诉。根据柴某某欺骗劳动者、转移财产、逃匿失联、拒绝支付欠薪等现实表现,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内对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诉,突出了从快惩处的导向。
3.准确适用量刑档次。柴某某欠薪数额高达1015万余元,被欠薪人数多达587人。还具有为逃避支付,谎称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款,误导300多名农民工多次到当地政府上访闹事,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检察机关认定,柴某某欠薪对象人数众多、欠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拒绝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误导被害农民工群体集体上访,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4.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部门对工程承包人资质审核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凌海市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违规向自然人发包问题进行提示规范整改,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并宣讲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劳动报酬被拖欠以及工伤损害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办案检察官到施工工地跟踪回访、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1.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严惩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虽属轻罪,但也存在应当从严从重惩处的情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还具有致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做到当严则严。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有证据证明分包企业已经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用工主体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工主体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
【要旨】
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准确监督立案。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图县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与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舒某组织40余名工人负责工程外墙抹灰业务,劳务费合计135.1万元。杜某某在收取发包方全额工程款后,仅向舒某等人支付30万元劳务费,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至2021年3月间,杜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承建了另外三项建设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同年7月27日,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杜某某仍拒绝支付。直至案发,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资105.1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2023年7月14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白河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本案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被害人舒某等40余人遂向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白河林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被欠薪农民工与杜某某的劳动报酬纠纷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且证明杜某某收到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立案条件。白河林区检察院围绕公安机关回复意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核实查明,杜某某在拖欠薪资的情况下承建了三项建设工程,始终存在经营行为并有盈利,且有证据证明人社局已向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据此,白河林区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经检察机关监督立案,2022年12月16日,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检察官在自行补充侦查中审查欠薪公司账目
2.引导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白河林区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杜某某“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支付指令”问题,调取了行政机关相关书面材料和对行政人员证言;围绕杜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问题,收集了其三次拒不配合解决劳动者报酬问题的证据;围绕杜某某“拖欠工资数额”问题,依法调取相关的民事案件材料,进一步查实杜某某恶意拖欠舒某等40余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确切金额及明细。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相关证据得到完善固定,确保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督促多渠道返还欠薪。该案薪资拖欠时间长,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且多为外省人员。白河林区检察院主动听取被欠薪农民工代表意见,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向杜某某充分说明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欠薪。案件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及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4.开展司法救助,缓解贫困农民工临时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了解到,被欠薪的农民工舒某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母亲患帕金森症,儿子有脑瘫智障,女儿有先天性心脏病,妻子患高血压和糖尿病,家庭生活极度艰难。白河林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
5.移送行政监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存在的管理漏洞,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由该部门启动行政检察监督,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并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用工需求量大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农民工欠薪讨薪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1.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申请后,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要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询问被欠薪劳动者和其他知情者,调取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核实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等责令支付相关材料的送达情况。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可以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多渠道追缴资金返还欠薪。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案发后短时间内也难以筹措到资金。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关注到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的其他相关财产,如车辆、投资型房产等不动产,以及股票、基金等变现或者直接折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人的亲朋自愿为其垫付、筹措资金的应予支持。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建议行政机关通过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依法清偿欠薪或者垫付工资,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案例三
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追加遗漏被害人、追诉遗漏犯罪主体
【要旨】
检察机关要加强办案监督,发现遗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时追加。发现遗漏犯罪主体的,要依法追诉。要切实把握好“捕”“诉”标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简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70%支付的劳务费200万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闫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贾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诉讼过程】
经检察机关建议,四川省蓬溪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1日,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夏某某,蓬溪县检察院经审查,夏某某无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支付拖欠工资,8月17日,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5日,蓬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过程】
1.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追加被拖欠工资。四川省蓬溪县检察院通过“府检联动”机制获悉农民工集体讨薪情况后,经调查核实,初步查明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遂建议县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通过比对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未申报权益,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被害人及亲属证言、工资欠条等证据,补充查明各承包主体共遗漏被欠薪的农民工54名、被拖欠工资6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追加被告单位。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蓬溪县检察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准确认定涉案主体。
3.宽严相济、区别处置涉案人员。审查批捕阶段,蓬溪县检察院考虑到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更有利其筹措资金,无逮捕必要性,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并积极兑付了全部拖欠工资,故对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因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支付工资等行为,主观恶性相较杨某某等三人更大,故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春节期间,蓬溪县检察院会同当地人社局、公安局等单位现场发放全部欠薪120余万元。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开庭审理
4.刑民协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蓬溪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金、查封房产,保障欠薪的全额兑现;联合公安局、人社局,组织农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和解调解,通过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提出兑付欠薪解决方案,促成相关责任人员筹集资金,保证兑付,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及被告单位。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查明责任主体,应当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要依法追捕、追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罪责刑相一致,无遗漏的涉案人员及单位。同时,对于虽未报案,但通过审查证据发现系遗漏的被欠薪人员的,要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对于无逮捕必要性,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筹措资金,应当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应合理把握办案节奏,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筹措资金时间,不宜在筹措资金期间急于作出处理决定。应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准确把握诉与不诉标准,对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的犯罪嫌疑人,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仍要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民协同,抓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应启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部门要线索互移、信息共享,协同履职,避免被欠薪的农民工多头多次诉讼。要做好内外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财物查扣、释法说理等方面的协作,多管齐下,确保拖欠民工工资及时全额兑付。
案例四
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应以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
【要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与发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贾某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承包了林州市某小区16、18、19号楼商业二次结构工程,并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某,由苏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贾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46万余元工人工资款。后苏某某以施工图纸出现变动、贾某某未向其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由,拖欠杨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22年5月1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苏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某某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苏某某银行卡、微信在立案前后有大额收入,但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8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某某立案。2023年2月23日,林州市公安局向林州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支付了欠薪,5月22日,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对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审查逮捕阶段,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工人工资已被拖欠两年半之久,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辩解,施工过程中图纸变动有新增工程量,新增部分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遂向工人代表、承建公司、劳务公司、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施工现场,比对工程施工图纸,查明确实存在新增工程量的事实,且苏某某就该工程纠纷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苏某某与贾某某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和苏某某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确认新增部分工程款应由建筑劳务公司和贾某某承担,但对工人而言,苏某某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招用农民工施工且已收到贾某某支付的46万余元工资款,是支付劳动报酬的适格主体,苏某某仍对拖欠工资有支付义务。
检察官实地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化解多方纠纷,推进欠薪支付。检察机关多次与苏某某、贾某某、农民工代表、承建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沟通协调,促使就新增工程量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苏某某新增工程量对应款项得到支付,其也从法院撤回民事诉讼。2023年3月1日,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全额发放拖欠工资,农民工对苏某某予以谅解。考虑到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支付欠薪、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苏某某与农民工之间、苏某某与贾某某之间多方纠纷全部化解。
3.协同履职,推动政府主责部门构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机制。为常态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林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对该市建筑行业农民工薪资保障制度进行摸排检查,审查了该市39家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通情况,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平台”进行督促完善。确保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专用账户保证金全部足额缴纳到位;推动农民工个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代付制度落实;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移送、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民事支持起诉等机制,从源头化解建设工程领域欠薪难题。
【典型意义】
1.用工主体与转包方的工程款纠纷不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中,非法分包、转包现象较为多见,往往牵涉多方利益,涉及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行为人与发包方、转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工程款纠纷等,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融合履职,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工作。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开展各有侧重的检察服务,加强与公安、法院、人社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证据标准、证据固定、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面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助力讨薪的追赃挽损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足额缴纳到位,助推建筑行业诉源治理。
案例五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注重审查是否遗漏被欠薪的劳动者
【要旨】
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审查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被欠薪者,存在遗漏的被欠薪人的,应当依法追加,积极开展调查,确保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劳动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挂靠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农民工在中铁BJ工程局承建的太原市西北二环高速古交项目工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项目完工后,中铁BJ工程局该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高某足额支付了420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王某、高某制作虚假的工人工资表骗领工资,并将骗领的工资用于支付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并未全部发放给施工农民工,共拖欠18名农民工共计29.3万余元。2022年2月,18名农民工就王某、高某拖欠工资一事向山西省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人社局两次向王某、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二人仍不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经进一步核查,王某、高某共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7.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以王某、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某、高某二人将拖欠的147.3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2023年3月13日,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追加被害人。该案立案后,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了解到本案除向人社局投诉的18名农民工被欠薪外,还有另外28名农民工因缺乏书证等证据“求薪无门”。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建筑工人被欠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了“核实班组领班人员及工人之间言词证据、调取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利用工人手机信号基站锁定时间段位置、调取通话记录”等8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经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补充了共46名工人为该项目施工工人以及每人用工天数和工资金额等证据,增加了28名被遗漏的欠薪农民工,共计增加被遗漏的薪资118万元,确保了被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化解信访风险。本案因涉及金额大、欠薪人数多,工人讨薪诉求强烈,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工作预案,在查清被害人人数、摸清欠薪底数、犯罪金额等案件事实基础上,检察官多次到施工工地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布检察官电话,针对工人强烈的讨薪诉求和激动的情绪多次协同公安机关、人社局、信访局等行政机关现场向工人释法说理,并作出承诺随时接待、立即答复,引导被欠薪人员理性维权。检察官将检察履职全过程充分告知,最终工人们表示愿意等待检察机关处理,涉信访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3.协调欠薪足额发放。由于王某、高某已将工资挪作他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工人工资面临无法足额偿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质保期未到,尚未达到与发包方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故发包方尚有20%的工程款未付。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一方面与发包方积极沟通,通过协调犯罪嫌疑人签订工程质保补充协议,打消发包方先行支付未结款的顾虑;另一方面督促王某、高某多方筹款,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发包方向王某、高某支付了未结清的工程款,王某、高某也积极自筹资金,最终46名工人工资全部追回,持续7个月的欠薪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1.依法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追加遗漏被害人。检察监督与配合关口应及时前移,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农民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不忽视一名投诉无门的被欠薪人,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取证,一一核实人数及欠薪金额,完善证据材料,为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打下了扎实基础。
2.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案件的办理不能就案办案,仅仅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并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高质效办案的要求,而在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帮助农民工追讨回拖欠的工资才能够达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实现高质效办案。要积极协调制定有条件支付方案,帮助劳动者顺利拿到劳动报酬,体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小微企业今后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强执法司法的实效性。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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