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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12月13日点击:2673次分享:
案例一:秦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类案治理,认罪认罚 “多走一步”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秦某,男,55岁,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20年9月22日23时许,秦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商圈一家酒吧喝酒后主动呼叫了代驾服务,但代驾称商圈地库太大不好找,于是双方约定由秦某驾车开到地面汇合,秦某开到地库出口处被设卡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秦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秦某于2020年9月2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对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检察官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加强教育转化,引导其深刻认识醉驾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另一方面,检察官进一步深挖案件,多次与涉案代驾方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发现因商圈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在商圈内或其地下停车场存在代驾交接困难的问题,导致司机饮酒后虽然叫了代驾,但无法实现顺利交接,需驾车从地下停车场驶出至地面道路后交接,从而导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发生。检察官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综合考虑秦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真诚认罪认罚,最终对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延伸检察办案,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吃透案情“打基础”。海淀区检察院成立速裁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海淀区所有危险驾驶案件,对辖区内酒驾案件数据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商圈醉驾案件高发态势。发现这一问题后,团队高度重视,深挖案件,对类案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发现商圈确有可能存在管理和设施建设的不足,导致酒驾高发的社会治理难题。
二是明察暗访“白加黑”。为进一步查明商圈酒驾高发成因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检察官多次赴商圈及地下停车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与商圈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停车场管理公司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商圈内停车场管理及代驾交接等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同时,多次选择周末夜间等酒驾高发时段,赴商圈进行暗访:多方询问商圈及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核实关于代驾的实际管理措施;认真听取商圈顾客和代驾司机的意见,了解群体需求和建议;实地走访商圈餐厅酒吧,查看商户内关于杜绝酒驾的宣传情况。
三是检察建议“开良方”。根据案件办理和多次走访调查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向负责商圈地面物业管理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负责商圈地下停车场管理的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制发了书面检察建议,内容包含设立代驾等候区及专门通道、加强场内引导、安装智能寻车系统、探索代驾公益服务、规范代驾管理等多方面具体措施。两家公司在收到书面检察建议后进行了工作调整与完善,并将措施成效向我院回函。
(三)联合公益诉讼部门回头看,跟踪治理效果
在检察建议制发两个月后,迎来春节假期,为确保人民群众春节期间的出行平安,并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更深层次解决商圈治理难题,海淀区检察院速裁办案团队与公益诉讼检察团队联合走访,并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共同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行动。检察官再次选择晚间酒驾高发时段赴商圈进行暗访,询问代驾及商圈群众,核实商圈代驾交接难问题整改情况,并在商圈地下停车场实地体验呼叫代驾服务,发现商圈整改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从制发检察建议至今,该商圈因代驾交接困难导致酒驾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社会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多管齐下,确保社会治理有实效
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因代驾提早结束服务、代驾服务过程中让车主自驾等代驾市场乱象导致的醉驾案件频发,通过及时约谈滴滴等代驾公司,督促规范代驾服务流程,加强对代驾的法治教育等一系列举措,强化了代驾市场规范化治理。为了规范醉驾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海淀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协商制定了《醉驾案件证据指引》。为增强全民的法律和安全出行意识,检察官在知乎、快手和正义网等平台进行了关于醉驾案件的普法宣传直播,受众超过90万人,点赞人数超16.8万。
【典型意义】
在办理群众身边常见多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时,要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铺陈“人民至上”底色,坚持检察办案 “多走一步”,加强案件背后的诉源治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发挥司法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通过类案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社会治理漏洞,加强检察机关自行调查取证能力,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协调调动各方主体力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确保社会治理工作“落地生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督,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配合、联合作战、相互“借力”,统筹综合运用职能,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检察“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共同推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二:韩某某贩卖毒品案
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开展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1年出生,北京市昌平区某诊所护士。
2019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韩某某一直在其丈夫赵某某经营的个体诊所担任护士。2021年3月4日,举报人邢某某在该诊所买药时得知可以购买国家管制类精麻药品盐酸曲马多,后留下电话号码向被告人约购盐酸曲马多,在通话过程中邢某某明确告知韩某某其购买盐酸曲马多是为了替代毒品,韩某某仍同意将盐酸曲马多出售给邢某某。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诊所内,以390元向举报人出售十盒100粒盐酸曲马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药片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1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以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8日,海淀区检察院以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慎重办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由于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存在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该类案件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需引起重视。为此,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座谈达成共识,该类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之前,每案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提前介入环节,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对于韩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承办检察官在了解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其售卖对象买药目的为替代毒品以及涉案药品来源等方面的证据,调取嫌疑人韩某某手机通话记录、诊所药品进货单等客观证据。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为诊所护士,韩某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知道其售卖的盐酸曲马多含有曲马多成分,是国家管制类药品。同时,韩某某与买毒人邢某某在通话中得知邢某某购买盐酸曲马多片是用来替代毒品,为后期依法准确办案夯实了证据基础。
(二)分析研判类案,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办理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案件要准确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提供麻醉、精神药品的界限。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管制精麻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精麻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处罚。上述人员向贩毒人员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精麻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对于韩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该类案件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的标准,认为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举报人邢某某购买盐酸曲马多是用于替代毒品,并且其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盐酸曲马多含有曲马多成分,是国家管制药品,吸食过量会产生依赖性、成瘾性,需要医生处方才能开药的情况下仍向邢某某出售,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深挖背后原因,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管制精麻药品涉毒案件形成一定规模后,通过对类案的分析,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及时对医疗机构管制精麻药品失管涉毒案件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提炼,并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检察机关及时组织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沟通、座谈,将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对策建议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会后就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对医疗机构管控不够、风险提示不够、药品回收机制不健全、部门联动打击有待加强等问题分别向区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均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相关情况进行书面回复,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守法意识
检察机关在总结类案特征的基础上注意到管制精麻药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刑事风险意识较低,大部分将管制精麻药品当作普通药品对待,未对该类药品的毒品属性有充分认识,从而导致触犯刑法。针对该种现象,检察机关制作了管制精麻药品普法宣传材料,在地铁站、对口社区、辖区药店向群众分发;自编自导拍摄管制精麻药品小视频,在国际禁毒日之际通过院微信公众平台对外推送;撰写的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治理经验被《推进毒品犯罪的检察治理》一文采用并在检察日报刊发。通过多种手段,使人民群众对管制精麻药品的毒品属性有了一定了解,增强了群众的识毒、防毒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积极作为,及时将管制精麻药品涉毒案件涉及的行政监管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在履行监管职能和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有待改进的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为下一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与此同时,适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力求预防和减少管制精麻药品涉毒犯罪的发生。
案例三:罗某故意伤害案
借力人民调解,实现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罗某,男,34岁,硕士研究生,系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销售经理,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22年4月3日10时许,罗某在海淀区一小区南门保安岗亭附近,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马某(男,41岁)发生口角,后将该人推倒在地,致使该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下止点撕脱骨折、左膝胫骨平台撕脱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罗某于2022年6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海淀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调解,罗某于同年11月7日自愿赔偿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2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同年11月29日,海淀区检察院对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伊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在案件定性、和谈意愿、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根本分歧。承办检察官经了解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是一名年轻党员,有正式工作,平时表现良好,此次伤害他人系情绪失控导致。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故意伤害罪名的相关情况,加强教育转化,引导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真诚认罪悔罪。另一方面进一步厘清案情原委,了解被害人巨额索赔的现实原因,积极释法说理,促使被害人在合乎情理的范围内依法维权。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当面约谈当事人双方,耐心细致剖析案情,做到情理法兼顾,开示证据适时适度,做到突出重点、切中要害。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放下心理包袱,积极主动接受人民调解,为调解的高效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2022年11月7日,承办检察官正式委托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二)“检调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在职能定位、专业素养、经验积累等方面均具备检察办案无可比拟的优势,借助人民调解外脑,实现检调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对于办理好轻伤害类疑难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意义非凡。本案被害人系进京务工农民,被不起诉人罗某系高收入金融从业人员,罗某经检察人员释法说理后赔偿意愿明显,但在数额上与被害人的诉求存在巨大差距,为提升和解的效率,强化和解的公信力,借力人民调解就变得不可或缺。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双方家庭结构、收入来源、职业状况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本着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调解原则进行调解,尽力弥补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的差距。经人民调解员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本案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海淀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是由海淀区检察院联合海淀区司法局共同组建的,在海淀区检察院派驻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室受检察院和司法局共同指导, 具体行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调解室由具有多年检察经验、调解经验的退休检察官担任专职调解员。在社会大调解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将依法办案与调解相结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之中,并借助“检调对接”这个平台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把社会调解力量引入到检察环节,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化解涉检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
案例四:丛某盗窃案
超市盗窃案件“检企共治理,筑牢安全门”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9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丛某在本市海淀区某连锁超市内,通过在自助结账时对部分商品不扫码或扫码不结账的方式,先后多次盗窃超市商品,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79.6元。2019年5月10日,丛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丛某家属赔偿了被盗超市门店损失,超市门店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5月29日,海淀分局以丛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海淀区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丛某。同年6月25日,海淀分局以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海淀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丛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超市三名安保人员以出具谅解书为要挟,敲诈勒索丛某家属6.5万元人民币的犯罪线索,并利用轻罪部门集中办理超市盗窃类案的优势,发现涉案人员还涉及多起类似敲诈勒索案件,经过前期一系列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和基本证据材料,促使公安机关就该超市三名安保人员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最终深挖出超市安保人员利用买赔机制敲诈勒索5名盗窃嫌疑人家属、涉案金额180177元的“大”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教育转化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丛某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向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指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过工作,丛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打消了自身内心顾虑,向检察机关和盘托出被超市安保人员敲诈勒索的事实。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后果和社会影响、再犯危险性及主动检举揭发等因素,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丛某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但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社会矛盾已化解,同时其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海淀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细致审查深挖犯罪线索,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该案本是一件“薅羊毛”式的小案件,承办检察官从细节处入手,通过一份超市出具的未写明赔偿数额的谅解书发现疑点,经过多次释法说理,打消嫌疑人及家属家属顾虑,和盘托出了在商议赔偿数额过程中,嫌疑人被超市安保人员勒索6.5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发现线索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联系超市集团总部合规负责人并实地走访,直接获得了超市安保人员在获取赔偿款之后,没有将款项打入公司账户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利用部门集中办理该类案件的优势,迅速排查,发现多个案件均存在类似情形,针对性地向多个案件当事人取证,基本锁定了安保人员多次敲诈勒索的事实。目前,超市邹某等三名安保人员因在5起盗窃案件中敲诈勒索共计180177元,已被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获得有罪判决。
(三)检企共携手,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在办理超市盗案件时,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此类犯罪多发的原因,除了犯罪嫌疑人个人法律认识不到位,有贪图小利等心理外,被盗商超自身也存在防范措施不到位,处置不规范,在自助结账购物环境下的防损缺少规范指引等问题,容易诱发犯罪。为此,我们邀请商超企业相关代表,围绕商超内自助结账盗窃案件高发、超市安保人员存在敲诈勒索风险等问题开展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区域内商超在防盗及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商超公司总部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要求企业担当社会责任,在防损系统功能、防损人员管理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管控,增加防范设备和值守人员,预防犯罪发生。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辖区内多家商超发放规范的防盗普法警示海报,监督超市在自助结账设备周边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时,对于初次犯罪、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行为人,如其已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弥补被害方的损失,从预防再犯的角度,以“诫”为主,以“训”为辅,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教育转化,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识到,只要如实供述案件的全部事实,配合检察机关深挖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成功追诉他人的犯罪事实。
二是案件办结后,要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一方面督促超市承担社会责任,在防盗防损方面下大力气,加强管控,预防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全面开展普法宣传,在商超等公共场所通过张贴海报广泛宣传“超市盗”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强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案例五: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9岁,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间,王某某在收到本市海淀区某街道辖区内公厕改造工程款后,以转移钱款的方式逃避支付孙某等12名施工工人工资合计57万余元。2022年9月1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整改。
2022年10月10日,海淀区检察院建议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法审查,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17日王某某支付孙某等12名施工工人全部工资。2022年10月31日,海淀区检察院对王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某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9日,海淀区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好行刑衔接,聚合多方力量助力讨薪
海淀区检察院在发现该线索后,及时联系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相关情况,后全面分析研判案情,发现王某某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办检察官当即与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沟通,协调将该线索尽快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审查。刑事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全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相关材料,及时固定证据,随后会同公安机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力,通过释法说理等环节,促使王某某及时足额支付所欠薪资。
(二)召开检察听证,促使真诚认罪悔罪
办案过程中,王某某始终表明其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欠薪。但实际情况是王某某将工程款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其个人能力无法支付欠薪,且其在案发后通过借款等方式仍然能够支付欠薪。这表明王某某对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合法规范经营等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降低王某某今后再次拖欠工人工资、影响企业发展的风险,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学专家等代表参加听证会,从欠薪行为对工人及企业造成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多角度对王某某进行法治教育,促使王某某认识到欠薪行为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事关多个家庭生活,事关社会稳定,严重到一定程度会构成刑事犯罪,真正让王某某明白了遵守法律是企业经营的底线。
(三)依法不起诉,服务保障民生与经济发展
王某某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多达10余人,行为较为恶劣,但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已全额支付欠薪,在检察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为相对不起诉。在检察听证过程中经教育转化,王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各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且经听证前询问被害人意见,各位被害人表示收到了欠薪,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即可。经综合研判后,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使其能够继续经营企业,带领企业复工复产,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聚力追讨欠薪,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践行司法为民。
【典型意义】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矛盾较为突出,且事关民生和经济发展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行刑衔接,如果情节较重,有必要刑事处理的,及时建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二是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积极开展助力讨薪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善用检察听证,综合研判后作出处理决定。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较多,既有面临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又有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的民营企业,更有民营企业中其他依靠这份工作养家的员工。检察机关通过适时开展检察听证,听取多方意见的同时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作出情理法三者兼容的处理决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助力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案例六: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大数据激发监督活力,协作履职维护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王某某,男,准驾车型为B2,案发前系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车司机。
2021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受公司指派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朝阳区其公司所在地到海淀区学院路某工地送混凝土。当日11时许,王某某驾车在海淀区学院路学院桥下东南角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适有被害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货车前部与林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接触,导致被害人林某倒地,货车右侧车轮将林某碾轧,造成被害人林某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确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2021年10月2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至海淀交通支队事故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2月9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2日,海淀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发现交通治理隐患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检察官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交通安全法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教育转化,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另一方面,检察官在办案中细致审查在案证据,通过向王某某公司领导和案件相关当事人核实事故发生原因,向交管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发现肇事车辆作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应当按照货运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而王某某驾驶该车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且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王某某所属公司明知案发当时该车的行驶时间和路线不符合货运通行证的规定,依旧指派王某某驾驶该车外出送货,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开展监督治理工作。
(二)“借力”大数据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
针对该案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思索,其他交通肇事案件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在检察办案中,不同的案件被划分到不同的办案组,各办案组的数据不互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割裂、数据分散的问题。同时,海量案件信息以法律文书、审查报告等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存在,无法进行类案分析。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该案发现的线索进一步深挖,承办检察官向本院研发的轻罪治理图鉴模型“借力”。借助轻罪治理图鉴大数据模型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案发地点、时间、涉案车辆类型和车辆所属公司等进行分析,发现大货车等重型车辆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比较高,同时发现苏某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车辆与王某某属同一家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起案件中存在违规指派货运通行证过期的重型结构货车上路行驶,并且也存在车辆行驶路线、时间与货运通行证规定不符的情况。
(三)检察建议促整改,协作治理保平安
针对王某某所属公司存在的车辆管理漏洞和交通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通报至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同时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和完善车辆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法治教育。该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车辆进行检查和整改,对公司全体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并将落实情况按时回函。同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海淀区检察院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多次座谈、沟通,研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作治理机制,不断增强诉源治理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海淀区检察院利用大数据赋能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从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开始,案件办理和社会治理工作同步进行,利用大数据“富矿”,深挖类案监督线索,实现“小切口”发现“大问题”。通过检察充分履职,制发检察建议,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维护交通安全,取得显著效果。
案例七:杨某寻衅滋事案
追赃挽损促和解、行刑衔接不疏漏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34岁,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劣迹。
2021年6月24日凌晨,杨某因个人感情问题心中郁闷独自一人饮酒,共计喝了一斤多白酒和七八瓶啤酒。杨某酒后散步行至本市海淀区某地路边,为发泄心中情绪,捡起路边砖头砸损被害人吕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并踢踹该车。经鉴定该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21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7日,海淀区检察院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
该案系犯罪嫌疑人杨某酒后滋事导致的偶发矛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陌生人,双方并无积怨。犯罪嫌疑人杨某积极认罪,提出希望家属能够帮助弥补被害人损失,征求被害人谅解。基于此,承办检察官向嫌疑人家属及时传达嫌疑人本人的赔偿意愿,并说明赔偿谅解是重要的从宽依据,引导嫌疑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害人得到应有赔偿并对杨某表示谅解,社会矛盾终得化解。
(二)依法从宽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杨某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向其释明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指出其行为为何违法,同时教育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不能冲动,不考虑自己行为会给他人、社会、家庭带来危害。经过工作,杨某表示从内心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次一时冲动犯罪,深感后悔,愿意认罪,接受处罚,同时恳请检察机关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杨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其平时表现良好的说明。综合考量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后果和社会影响、再犯危险性等因素,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杨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本案系因其酒后控制力下降,冲动行事引发,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社会矛盾已化解,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对该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更不能“不刑不罚”。为确保违法犯罪人员罚当其罪,处理得当,不疏不漏,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及时对该案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较好的落实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典型意义】
对于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注重主动作为,精准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主动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弥补社会矛盾。将被害方是否得到赔偿、谅解对方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及时化解矛盾,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赔偿、谅解,努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引导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为行为人回归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善意,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三是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进行行政处罚必要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做到不枉不纵。
案例八:李某高空抛物案
小案不纵容,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因小区供暖管道被维修人员损坏而心怀不满。次日上午,李某在维修人员王某等四人对管道进行维修时,从位于三楼的窗户内抛掷砖块三块,并与维修人员发生口角。李某抛掷的三块砖块中,一块砸中施工车辆;一块砸中树枝后掉落在距离施工人员二米左右的地上;一块险些掉落在维修人员身上。维修人员见状后迅速撤离现场并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李某抓获归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31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案件定性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从高空坠落的物品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如果行为人从高处抛掷物品,则属于高空抛物行为,只要其抛掷的物品有可能产生对他人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本案中,李某从位于三楼的住处内抛掷砖块,就高度而言,三层楼的高度大约6米左右,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而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结合李某高空抛物行为的各种情节予以综合评价。从案发时间看,李某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上午,在明知楼下有施工人员正在对供暖管道进行维修时抛掷砖块,对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从抛掷物品的高度看,李某从三楼抛掷物品,高度大约六米,抛掷物品会产生一定的重力势能,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从主观恶性看,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在抛掷第一块砖头时施工人员已经与其进行了沟通,对其进行了警告,其对施工人员的警告置若罔闻,仍执意为之,连续抛掷砖块,主观恶性显而易见。鉴于此,综合考虑李某高空抛物行为的时间、抛掷物品的高度、抛掷物品的种类、主观恶性,即便在没有造成重伤、死亡危害后果情况下,也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高空抛物罪。
(二)开展法治宣传,促进法治意识提升
针对高空抛物罪这一新型犯罪,海淀区检察院制定“线上线下同步走”的宣传路径,向社会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后果,增强社会公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利用包括两微一端、媒体采访,加大对高空抛物典型案例的报道和普法力度。针对高空抛物等轻微刑事犯罪开展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详述高空抛物的危害及法律后果;针对案发小区着重进行高空抛物宣传教育,鼓励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群防群治、共建共治的效果。海淀区检察院将普法宣传与街乡联络、代表联络工作结合起来,为街乡定制普法产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唤醒民众守法意识,回应民生关切。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楼住户数量逐年增加,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具体案情,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抛掷物的种类以及致人伤亡的危险程度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等质性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到罪当其罪、罚当其罚。同时,检察机关将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深入街道、社区,开展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高空抛物犯罪发生,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九:徐某诈骗案
严厉打击养老诈骗,保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以免费维护燃气管道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编造燃气灶、抽油烟机损坏需要维修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同意将旧燃气灶、抽油烟机拆除,并安装徐某某提供的燃气灶、抽油烟机,并以收取押金为名诈骗被害人龙某某(女,80岁)人民币9460元。
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8日,海淀区检察院以徐某某犯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案件,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徐某某利用老年人对新型骗术了解较少,防备心理较弱的特点,专门挑选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通过研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结合徐某某开具的油烟机、燃气灶押金收据复印件、抽油烟机上提取到徐某某指纹信息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全案证据确凿,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免费维护燃气管道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观察是否为老年人,并以拆旧装新需收取押金的方法,诈骗老年人财产的犯罪事实。面对确凿证据,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提出量刑建议。
(二)全力追赃挽损,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追赃挽损是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重要工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是否退缴赃款、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况为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重要考察内容,提升追赃挽损效率。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一方面,体现出检察机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和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转变的司法理念,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努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460元,后通过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坚持从严的主基调。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提供重要保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工作,提升追赃挽损效果,以退赃退赔等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对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视普法宣传工作,严格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骗术,为老年群体定制“普法套餐”,提升老年群体反诈意识与反诈能力,维护老年人生活安宁。
案例十: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全力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刘某某,男,43岁,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邴某某,男,33岁,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潘某某,女,31岁,大学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员工,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运营提供短信息群发服务的“信息营销平台”,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跨境短信群发服务。三人为了规避监管,非法租用境外短信通道,使用繁体字、变体字、“火星文”、短网址作为短信内容,向境内外发送大量涉诈短信。
2020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2月1日,海淀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某、邴某某、潘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发挥专业化职能,全面提取固定证据
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中行为人皆通过非接触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利用通知类短信技术、跨境数据通信技术、短网址服务技术等犯罪手段,接收者辨识难度将大幅增加。检察机关通过专业化审查,组织公安机关召开案件研判会,会同公安机关对现有证据进行综合研判,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对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设备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全面提取电子数据,并针对关键数据进行重点提取。
(二)自行补充侦查,分析海量电子数据
海淀区检察院依托本院的电子数据审查室与电子数据审查机制,针对涉案聊天记录共计千万组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开展自行分析审查,挖掘客观证据。一是检索被告人发送的违法短信,经过关键词检索,检察机关在千万组聊天记录中,快速定位到被告人之间沟通如何利用变体字描述违法短信内容的数据。二是针对短信中的短网址进行还原,并针对相关网页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检察机关针对已发现违法短信内容中存在的短网址进行还原,经还原后发现,相关短网址的长域名分别指向钓鱼网站、非法金融平台、大型网络赌博平台等。通过建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充分运用电子数据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督促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发现,三名被告人约定被告人邴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上游违法犯罪分子的钱款,邴某某收款后再分别转给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通过锁定被告人邴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并综合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子数据认定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与认罪认罚工作,通过讯问被告人,对本案电子数据进行适度开示,向其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海量客观证据面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共计67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链条化趋势日益显著,检察机关针对前端技术支撑链条与后端洗钱链条进行全链条打击,注重犯罪的源头治理。本案系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息通道服务的帮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通知类短信号段中掺杂涉诈信息,对信息接收者的迷惑性显著增强,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官+数据审查员”的办案模式,通过电子数据审查室分析海量电子数据,挖掘出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联络情况、非法营收情况等关键信息。同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共计67万余元,彰显了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决心。
案例十一:李某非法狩猎案
两大检察联动,公益诉讼精准施策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某,男,56岁,初中肄业,系北京近郊区某村村民,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22年9月至10月间,李某在本市海淀区近郊一烈士墓西北侧100米荒地内,通过架设粘网、安置播放器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查获李某猎捕到的鸟类死体47只,经鉴定,其中40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6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3年8月31日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架杆及其他物品;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就非法狩猎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后李某未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厘清证据,准确定罪量刑
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相比之下,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标准更为严苛,要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明确要求是以食用为目的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进行猎捕,本案中李某作案的区域位于海淀区近郊,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李某在供述中虽然提到计划食用鸟类死体,但实际上并未食用,其狩猎的主观动机是出于好奇和好玩,并且使用了粘网、架杆、播放器等禁用工具。
本案的核心证据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猎捕行为、方式及数量之外,还有森林公安机关起获的鸟类死体,检察官对此进行了重点审查。针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多次就鉴定意见主要内容与鉴定人员沟通确认,并逐一查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认上述分子比对成功的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标准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一万元以上。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承办检察官核准涉案40只鸟类动物的价值为300元/只,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达到非法狩猎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与鉴定意见相关价值认定相吻合。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是京郊农村拆迁户,自幼生长在案发地附近农村,到案伊始,对自己因为好奇、好玩而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难以释怀,一度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抱有抵触情绪。针对当事人相关法律意识淡漠的现状,检察人员攻心为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使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性,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李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愿意公开赔礼道歉、积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的实际损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两大检察联动,提质增效跑出加速度
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的犯罪行为,科处刑罚不是终极目的。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面,职能较为单一,对野生生物资源的法益保护不够全面和立体。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如何适当修复已经被破坏的人与自然关系,如何有效弥补已经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同样十分重要。为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海淀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公益诉讼团队,借助公益诉讼团队的专业能力和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机制,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与刑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在司法程序、案件定性、确立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顺利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就非法狩猎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通过责令罪犯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既是对已经被破坏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适当修复,也彰显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价值指引,对社会民众的普法教育意义成果卓著。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中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办案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擦亮法律监督底色是提升办案质效的应有之义。在办案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督,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配合、联合作战、相互“借力”,统筹综合运用职能,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方面形成检察“合力”。在办理侵犯自然资源类刑事案件时,要有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坚持检察办案 “多走一步”,注重加强案件背后的生态修复工作。发挥司法办案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弥补单纯刑事打击之不足,协调调动各方主体力量,增强公益诉讼的“刚性”,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十二:汪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促进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人汪某某,男,47岁,初中文化程度,长期承租海淀区香山某处大棚,后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将大棚改建为11间房屋用于转租。租赁合同到期后,香山公园管理处要求汪某某腾退返还房屋,汪某某拒绝腾退。香山公园管理处将汪某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汪某某将位于海淀区某大棚地址上的房屋腾退返还给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并按照每年八万元的标准向香山公园管理处支付上述房屋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后汪某某提起上诉,2018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于2018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责令汪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汪某某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18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责令汪某某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返还给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汪某某仍拒不执行。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月14日,汪某某家属代为将涉案房屋返还香山公园管理处。
2019年6月28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4日,海淀法院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打开心结,找准释法说理切入点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审查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被告人汪某某拒不执行的症结在于其对民事判决的不认可,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盖的,让自己腾退就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不认为自己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使汪某某认识到其拆除大棚后的自建房屋属于违建,民事生效判决合理合法,拒不执行判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检察官向汪某某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政策,告知其在自愿基础上认罪认罚,可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量刑协商,对其从轻处罚。
(二)促成和解,民刑难题同步解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类案件,积极履行民事判决是化解矛盾、平息争端的根本之道。在汪某某认罪的前提下,检察官对民事诉讼双方做了大量的沟通、联络工作,在充分听取双方核心诉求的前提下,努力弥合分歧、引导双赢。最终汪某某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房屋返还北京市香山管理处。鉴于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履行判决,检察机关对汪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公开庭审,实现司法办案“三效”合一
为了在法律性质认定上、社会情理考量上、政治效果引导上达到多效合一目的,经与法院协商,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现场邀请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此外还请来14名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作为特殊旁听者。公诉人通过证据展示和说理准确指控犯罪,进行法庭教育。旁听庭审后,7名被执行人当天主动履行判决,执行案件标的719万元。《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广泛报道,旁听当日庭审的政协委员表示本案案情简单,但是意义重大,让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去旁听庭审、对照自己的行为,这种宣传方式将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典型意义】
涉及拆迁类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的难中之难。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办案人员需要抓住主要矛盾,释放更多的耐心、寻找更多的方法、思考更广的维度去达成认罪认罚。本案在认罪认罚教育转化过程中,加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找准教育转化切入点,进行针对性释法说理,最终取得了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结果,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精准量刑以及下一步庭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检察官在弥合社会矛盾方面积极作为,做了大量的沟通、联络工作,督促被告人履行民事判决,从根本上消除了案件双方的冲突,平息了争端,消除了后续工作的舆情隐患。

材料来源:海淀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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