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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5月18日点击:2364次分享:

导读

一般认为,住宅区内的车位可以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上建设的车位。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住宅区的人防车位,即便是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仍然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上述规定明确了针对人防车位应当“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但并未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基于上述情况,司法实务中,针对住宅区内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开发商所有、业主共有三种观点。

一 国家所有

一些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中某案件的法官会议也认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号:(2020)京0111民初5725号)中也持有上述观点。

不过,根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即国家投资是国防资产的前提,而人防车位绝大部分是开发商进行全额投资建设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就属于国防资产。

二 开发商所有

有的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应当归属于投资建设的开发商。《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就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在“邱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0)浙05民终367号),二审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人防车位系经批准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依照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规则来确定,而非以普通不动产物权权属来确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表明案涉人防车位的建筑面积未分摊进入公用建筑面积,案涉人防车位非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部分,未分摊到小区业主的购房款中。根据谁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享有所有权的原则,案涉人防车位所有权应归其投资建造者所有。

三 业主共有

此外,部分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五)款就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而在“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牛区西体奥林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昌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案号:(2020)川0106民初1820号)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名下当前无诉争车位(车库)的产权登记信息,诉争的人防工程(人防车位)并非原告所有,其亦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其应当依法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另外,人防车位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亦不影响对其“共有部分”的认定。但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在“青岛市黄岛区盛世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青岛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二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防车位不能属于业主共有,理由主要为:

1.业主共有的本质判断标准是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公共性或公用性”,人防车位不具有这种本质属性。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在建筑区划内强制结建人防地下室首要目的是“战时防空”,而非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公用用途。

2.《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结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车位使用是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方式,不能将人防地下室直接等同于车位,也不能用建筑区划内普通车位权属的规范来确定人防地下室的权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地下室能够成为专有部分登记的客体。因此,结建人防地下室单独规划、单独验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成为专有部分登记客体,应当属于专有部分而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4.现实中,人防地下室可能和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异地而处,业主能否使用作车位利用的人防地下室与是否共有没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地下室可以独立于建筑规划区域单独存在,不与业主专有部分发生物上关系。因此,人防车位只是人防地下室的平时利用方式之一,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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