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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1月11日点击:1284次分享:

2016年,本所律师杨占武、刘铁军接受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机械设备费、台班费损失、工程欠款等总计3150多万元。经过本所杨占武、刘铁军律师的努力,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该案一审判决,仅判决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78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历时近6年,诉讼期间原告撤诉过一次,而后又重新组织证据材料提起诉讼。重新立案后,原告三次变更代理律师。经过二十余次庭审,客户终获胜诉判决。本所杨占武、刘铁军律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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