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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10月09日点击:2347次分享: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方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我所崔希有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辩护人。

因新冠疫情影响,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恢复审理,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7月2日、2021年7月26日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1年8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我所崔希有律师在本案中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要求,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最终取得了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铭达所律师将继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中心为理念,始终坚持为当事人服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尽到自己的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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