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规则
合同中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没有约定,违约方亦未催告守约方解除合同,守约方应于解除权成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合同解除权消灭。
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卖方刘某某与买方罗某某签订了《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730万,罗某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自行交接方式支付定金50万,网签后90日内(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660万,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当日支付剩余房款20万,如罗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超过10日,刘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罗某某时,合同解除。2015年6月30日前,罗某某要求刘某某前往北京商谈付款问题,刘某某未前往北京,罗某某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房款660万。2016年9月30日,刘某某的妹妹刘某向罗某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后,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
争议焦点:
刘某某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院认为:
首先,需要确定罗某某是否构成违约。罗某某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款660万,且罗某某未付款的事由既不是刘某某的豁免,又不是刘某某拒绝领受购房款,因此罗某某构成了违约。
其次,刘某某是否解除了合同。刘某某未向罗某某发送解除通知书,而是刘某某的妹妹刘某发出的解除通知书,且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收到了解除通知书,因此,刘某某未解除合同。
再次,刘某某是否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违约方罗某某亦没有催告刘某某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可参照一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成就至今,已经超过了一年,刘某某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法院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第262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