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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2月23日点击:1914次分享:

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截至昨日,已有三人因在微信群、微博等信息网络媒体上发布侮辱、诽谤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相关言论被刑事拘留,南京警方及北京警方均表示,被刑拘人员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侮辱、诽谤英烈被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早已有之。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1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因黄某在微信群辱骂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大火中牺牲的消防烈士,认定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相关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10日12时许,黄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通过微信名“挑战极限”在其本人为群主的“骑着毛驴上高速217”微信群内(群成员59人),辱骂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大火中牺牲的消防烈士。该言论截图内容被群内成员以举报的形式在微博“军事爆料图”发布后,截至同年4月12日,被转发259次、评论472次,阅读634125次。

法院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禁止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被告人仅为发泄个人情绪,即在网络公共空间肆意辱骂、亵渎在扑救森林大火中牺牲的消防烈士,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案号:(2019)京0101刑初543号)。
无独有偶,同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张某使用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在微博评论区内发表“死的好”等言论侮辱四川凉山因救火牺牲的消防战士而被转发多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9)陕0802刑初339号)。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使用账号在10余个QQ群内随意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四川籍明星等言论,及使用微信账号在微信群内随意辱骂四川消防烈士,引起网民强烈愤慨,认定黄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案号:(2019)闽0721刑初127号)。

上述判决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2013年9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侮辱、诽谤英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满足“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在上述司法案例中,判决书无一例外都提到被告人发表言论被转发或者被评论的次数。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三十五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新罪名的法定刑低于寻衅滋事罪。

引用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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