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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竞业限制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依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则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员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单位与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即多付了工资还达不到约束员工的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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