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员工突然提出辞职的情况,搞得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工作,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营,且常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许多单位常要求员工如果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以制约员工的辞职行为。最后反被员工以克扣工资等理由诉至司法机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约补偿、工资及赔偿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出辞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也就是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提前3天或30天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不想干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除试用期外的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更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
3、不用通知即可单方立即解除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千篇一律的以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方式制约员工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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