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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779次分享: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员工突然提出辞职的情况,搞得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工作,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营,且常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许多单位常要求员工如果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以制约员工的辞职行为最后反被员工以克扣工资等理由诉至司法机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约补偿、工资及赔偿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出辞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也就是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提前3天或30天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不想干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除试用期外的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更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

3、不用通知即可单方立即解除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千篇一律的以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方式制约员工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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