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计算标准:
1.加点加班费。指的是日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当日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加班费;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每周必须安排劳动者休息一日。那么劳动者如果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8小时就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劳动者如果每周工作六日其每天的工作时间就应该为6.67小时才对。
2.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最少有一天的休息日,如按正常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方式中,则劳动者每周必然要有2天的休息日,但休息日并非必须是每周的周六、周日这两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的具体休息时间,但是如果无法安排劳动者补休则应该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此种情况要注意的是禁止补休,只要在法定的节假日里提供加班,即要按劳动者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费。
4.特殊用工形式加班。除标准工时制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对于不定时工时不予计算加班费;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休息日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在超出工时部分应该按照工资基数150%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目前接触的案例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五花八门,有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的,有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有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的。依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该是单位时间内劳动者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外其还应当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未就工资总额进行明确约定时,应当以工资各组成部分的总和(加班费除外)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另外,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与市劳社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三)注意区分加班和值班。
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值班系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加班还是值班,最关键的往往是考虑劳动者是否具有休息条件,比如饭店每天夜里在打洋后为保证饭店安全,每天晚派人值班,除巡夜外可以睡觉休息,又如写字楼电工,在夜间为避免突然断电、跳闸等突发情况发生而安排电工夜间值班,可以睡觉休息,以便遇突发情况及时处理。通俗理解:加班期间应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或者是按用人单位要求工作而值班则除特别情况外无需工作且可以休息。
值班和加班的报酬存在区别,值班报酬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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