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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1月14日点击:2569次分享:

一、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以借款中间人的身份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出借人不否认借款人的中间人身份,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向春秋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本人兹向春秋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请将上述借款汇入户名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1×××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止,还款届满时未能还清本息,应按未还款的日千分之三付违约金,特立此据。”随后春秋公司如约向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到期,林某未按照《借据》约定偿还借款,春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                               

首先,春秋公司虽未否认林某的借款中间人身份,但林某以自己名义为春秋公司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林某应履行《借据》项下的还款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春秋公司未否认林某中间人身份,表明其明知该借款不是用于林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属于林某个人债务。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春秋公司借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号“林何、陈小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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