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如何救济合法权利?
一、裁判规则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机械设备,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再将该机械设备出租给乙方,乙方按季度支付租金。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经甲方催告后五日内,仍未支付,甲方可选择:(1)宣布《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乙方应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2)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乙方返还租赁物。后,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乙方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随后,甲方将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乙方亦未向丙方偿还债务。随后,丙方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乙方返还租赁物。
法院认为:
甲方将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属于甲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概括性转让给丙方,丙方取代了甲方出租人的地位,其有权利代替甲方形式出租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的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向丙方返还租赁物。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600号“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清融合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