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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25日点击:1096次分享:

一、案例

范安禄与北方信托公司、云创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信托资金退出,与企业之间借贷并不相同,亦不当然就是抽逃出资行为。

 

二、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

1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筹集资金,以信托资金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约定固定的收益回报信托计划资金本金和固定收益的获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约定目标公司股东在固定期限届满后以本金和固定收益对投资人的股权进行回购;

(2)设置对赌条款,如果融资方不能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则触发对赌,后果是需以固定溢价回购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权;

(3)约定在目标公司股权分红以及相关收益不足以保证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时,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承担补足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并对差额补足责任约定担保责任。

2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加债权投资模式

信托计划用少量资金去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剩余信托计划资金则以股东贷款的名义发放给项目公司或者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目标公司。

3、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加发放委托贷款模式在退出方式上,债权部分还本付息退出;股权部分可通过目标公司项目分红、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固定投资回报。

4、多层嵌套模式

出资方通过信托公司通道或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通道进行股权投资,约定固定收益回报。

 

三、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观点总结

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包括如下形式:

1、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2、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不论在哪种情形中,投资人取得的固定回报都来自于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无偿退出,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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