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龚某与王某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绝大部分财产归王某所有,债务归龚某所有。2007年1月19日,龚某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协议》,龚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2008年1月7日,龚某与吴某再次签订了《借款协议》,龚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2013年,龚某未按时还款,吴某将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2013年9月16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随后,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龚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了执行。2017年,吴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龚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遂判令撤销龚某与王某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撤销该部分内容。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050号“王超、龚志斌与吴秉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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