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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11月04日点击:1480次分享:

宁夏某房地产公司实控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司资金590多万元,侵占公司资金60万元,刘铁军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

接受委托后,刘铁军律师认真查阅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与张某某本人和办案检察官积极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并在本案被补充侦查后再次提交辩护意见。

刘铁军律师认为,张某某不构成任何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1.张某某不具有构成犯罪的特定身份。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是身份型犯罪,即该罪对行为人的身份有属于“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特别要求,张某某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主体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工作人员”身份要求不符。2.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因为张某某未实际控制公司财务等,而是因被人胁迫,出于对公司前途的担心,才被迫答应,其不具有希望、积极追求公司资金被挪用的主观心态。3.张某某没有犯罪目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指为了获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在本案中张某某没有这方面的目的。4.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故意。因此,本案中能够认定张某某犯罪动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证据不足,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刘铁军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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