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案涉广告语方面,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3月5日,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新世纪百货世纪新都超市”、“阳光城茂业百福超市”、观音桥步行街“重百超市”、“永辉超市”分别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2013年3月6日,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邹荣路121号附1号的“重百超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日月光广场的“卜蜂莲花超市”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并在“卜蜂莲花超市”获得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同日,大健康公司还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重庆广场“家乐福超市”、渝中区“新世纪百货解放碑超市”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并在“家乐福超市”获得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庭审中,加多宝中国公司认可上述“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均为其生产,但陈述称,“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罐体本身并无“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上述广告仅印制在外包装上,且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手提袋上并没有加多宝中国公司的名称。根据重庆市公证处(2013)渝证字第17516号公证书载明,在“www.womai.com”中粮我买网网站上,有“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销售,在销售页面上,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宣传。根据(2013)渝证字第20363号公证书载明,在央视网广告频道VIP品牌倶乐部中,亦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的广告宣传。
此外,大健康公司还称,2012年7月5日《重庆时报》刊登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宣传;在重庆市内,还有印有“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的宣传海报;在重庆市两路口地区也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宣传,并提供了相应的报纸复印件及相关照片作为证据。
2012年5月16日,人民网食品频道以“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为题做了报道。2012年5月18日,搜狐新闻以“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为题做了报道。2012年5月23日,中国食品报电子版以“加多宝就是以前的王老吉”为题做了报道;同日,网易新闻也以“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宝’”为题做了报道,并标注信息来源于《北京晚报》。2012年6月1日,《中国青年报》以“加多宝凉茶全国上市红罐王老吉正式改名”为题做了报道。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广告主是广东加多宝公司。在第263号案中,广药集团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广州市南沙区及全国其他地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看出,广药集团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全国所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广告主,同时广东加多宝公司承认是该广告语的广告主。
针对“王老吉”商标和商标许可以及“王老吉”“加多宝”凉茶生产经营方面,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号、3980709号、9095940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3980709号“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同日,广药集团还出具《证明》,授权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并采取广告宣传、公证取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王老吉”品牌的合法权益。
1995年3月28日和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许可人)与鸿道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标再许可其他第三者使用,但属被许可人投资(包括全资或合资)的企业使用该商标时,不在此限,但需知会许可人;许可人除自身及其下属企业已生产销售的绿色纸包装“王老吉”清凉茶外,许可人不得在第32类商品(饮料类)在中国境内使用“王老吉”商标或授权第三者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约定许可的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止。此后,通过鸿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如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在200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王老吉”罐装凉茶的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罐装“王老吉”凉茶多次被有关行业协会等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2007-2012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等等。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罐身对称两面从上至下印有“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庭审中,加多宝中国公司陈述称,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就商标许可使用发生争议后,其在2011年11月开始生产一面印有“王老吉”、对称另一面印有“加多宝”的红色罐装凉茶饮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后,开始生产对称两面均印有“加多宝”的加多宝凉茶饮料。2012年7月1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广东加多宝公司授权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其生产的红罐凉茶外包装上印制“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诉讼情况
大健康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加多宝中国公司:一、确认其发布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构成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系虚假宣传;二、停止销售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相似的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停止发布包含上述内容的电视、网络、视频和平面媒体广告;三、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上述广告语的广告宣传册、视频和包装盒等产品包装盒宣传资料;四、在全国性的电视和报纸上公开向大健康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赔偿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六、承担大健康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二、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三、加多宝中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四、加多宝中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五、驳回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没有将加多宝中国公司的该答辩意见写入一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对此应予以纠正,但最终仍双方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裁判论理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假宣传的裁判论理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查明的事实,鸿道集团自1995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直到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使“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2007-2012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而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广药集团并不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前半部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描述与统计结论相吻合,不存在虚假情形,且其指向性非常明确,指向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2012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仲裁委裁决无效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在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多宝”也是客观事实的描述。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侵权人通过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如对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不真实或片面的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正是由于侵权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立足点在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则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显著地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而且向消费者传递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广药集团授权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6月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实际上是向相关公众行使告知义务,告知相关公众以前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现在商标已经为加多宝,否则相关公众反而会误认为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为原来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第三,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是否不正当地完全占用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使“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其一,虽然“王老吉”商标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是广药集团和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创造的结果,但是“王老吉”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和商誉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大量的、持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确占用了“王老吉”商标的一部分商誉,但由于“王老吉”商标商誉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贡献,因此这种占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二,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后,开始授权许可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这种使用行为本身即已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巨大商誉。其三,2012年6月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消费者看到涉案广告语客观上并不会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凝结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的商誉在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自然为大健康公司所享有。其四,大健康公司是在商标许可合同被仲裁裁决认定无效后才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此前其并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并不能使其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
本案中,涉案广告语虽然没有完整反映商标许可使用期间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为何使用、终止使用并变更商标的相关事实,确有不妥。但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其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的简短扼要特点,以及“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提升“王老吉”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结合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即便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广告语后有可能会产生“王老吉”商标改为“加多宝”商标,原来的“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认知,也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商标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后,尤其是商标许可关系终止后,相关市场可能产生混淆的后果,但该混淆的后果并不必然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效果。
综上,本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本案双方之间曾经的商标许可关系以及对王老吉商标商誉各自所作出贡献大小等具体案情,本院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广告语虽因自身属性原因没有完整表达“改名”的相关背景,在双方许可关系刚刚终止之时,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该广告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已经过相关宣传,消费者对两者之间的纠葛已有一定的了解,加之双方各自对其产品的宣传行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该广告语已经不再具有事实依据,故加多宝中国公司不应继续使用该涉案广告语。
因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大健康公司主张加多宝中国公司赔偿损失、合理费用以及在《重庆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等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