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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972次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中,没有关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根据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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