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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1982次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是自身原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不是因工作行为或者工作原因而造成的工伤。

2、“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按其工作年限及在用人单位的工龄有着三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有关病假工资及医疗保险待遇等权利,必须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才能具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3、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必须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在具备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下,不另行安排工作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义务。

5、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将可能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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