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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3月31日点击:3455次分享:

1.劳动者连续工作的起算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用人单位往往认为是以劳动者进入本单位的时间开始起算1年周期,但该规定所表示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指的是劳动者自身连续工作而不一定在某个单位工作。

2.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之外的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工作年限应当举证证明,包括自己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事实和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以证明自己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的安排。

根据规定: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需要提醒的是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而不是由劳动者提出再由单位批准休假,安排责任人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诉争中提出未休年休假是劳动者自己原因造成应由劳动者承担不能休假的后果不会得到支持。另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劳动者不申请休年休假并跨年的,视为清零的制度不合法,最终不会被审判机关采信。

5.未休年休假的后果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在员工未休年休假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支付100%的工资,因此在争议发生后再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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