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主要收入形式和来源。纳税义务人为了逃税避税,有时就避免不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所谓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为“阳合同”,用于备案登记纳税,而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为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金额。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已经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经查实后一般会认定为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同时,阴阳合同也会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由于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避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往往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此外,在涉税案件中,纳税义务人不仅会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逃税,还会利用其他方式进行逃税。例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由公司为个人的花销而开支或者虚增职工人数支付工资等方式进行逃税。诸多行为也可能会引起其他犯罪,好比为了逃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纳税义务人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为了折抵税款而虚开,那么,纳税义务人就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逃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构成本罪,要同时满足: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报;2、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本罪属于不作为犯罪,而作为义务就是纳税,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是积极举动还是消极静止并不重要。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款定性为本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一、逃税案件需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拒不补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涉税案件,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那么,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亦或者只要求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也不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未进行行政处罚,那么行为人如果不主动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行为人在立案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公检法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根据最高检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将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