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要求
1、对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
A.充分披露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风控措施等;
B.无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劣后级份额认购者,都应承担相应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约定集体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C.对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D.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
2、对配资比例(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的要求
A.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1:1;
B.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3:1;
C.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配资比例不超过2:1。
3、对投资标的核查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应穿透核查,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4、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要求
A.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140%;
B.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不超过200%。
A.禁止以任何形式(公开或私下)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包括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
B.禁止宣传预期收益;
C.禁止夸张或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产品、过往业绩;
D.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
E.禁止未与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F.禁止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推介,但若设置特定对象在线确定程序除外;
G.禁止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禁止拆分转让份额或其收益权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H.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I.未完成备案手续,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对投资顾问的要求
A.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提供投资建议;
B.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 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C.应建立有效的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所支付费用适当、合理;
D.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披露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职责并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E.在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间应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若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指令的,还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F.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财产份额。
四、经营过程中的要求
A.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B.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通道等服务或便利;
C.不得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D.不得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应由单一管理人独立管理。
E.不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运作,资金与资产相对应;
F.资产管理计划在运作过程中进行合理估值,并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G.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编制估值表;
H.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都应进行合理估值;
I.资产管理计划应进行实际投资,不得投资于非标资产,不得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对付资本金和收益。
J.目的正当,不得以利益输送、获取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K.渠道正当,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得来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L.决策正当,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