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周发布的“律师法官对谈录”受到不少朋友肯定,未来几周会持续更新。若条件允许,未来还会策划“民刑法官对谈录”和“法官与检察官对谈录”。今天刊发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大法官的一篇演讲词,从中或可发现,中外法官对庭审作用和理想庭辩的看法,其实有很多共通之处。这篇演讲词将收录于我主持翻译的《美国知名法官讲演录》中,出版时间为2014年底。
作者 | 约翰•M. 哈伦二世,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55-1971),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54-1955)
译者 | 黄琳娜(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法官)
我认为时下有一种趋势……以为言词辩论不过是上诉审过程中,一个依循传统、例行公事的无用环节。当法院作出裁判时,真正起作用的是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而非言词辩论——这种观点广为传播。我认为,这完全是误解所致……
首先,法官们有不同的工作习惯。与阅读相比,有的法官更擅长聆听;与书面言辞相比,有的法官更易于接纳口头表达。
其次,法官对一个案件的第一印象是非常牢固的。通常他们会在内部会议室中坚持该意见。这种印象通常都源自成功的言词辩论。我在上诉法院工作时,曾对参审过的案件做了一个非正式的“计分表”,对照自己在言词辩论结束时对某案件的第一印象,以及我在内部会议上投票时的最终结论。我诧异地发现,在此期间,我在庭审结束当天所持的立场,经常与我更认真研读过法律意见书后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不一致的——事实上,这类情形超过一半;根据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要求,法官们通常在言词辩论结束后与内部会议投票之间研读法律意见书。
第三,在许多法院,言词辩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占据了很大比重。某次,我临时接受指派,在某个上诉法院审理案件,那里的投票环节就安排在言词辩论结束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则是在每个庭审周的尾声召开内部会议。截至目前,这些会议都是在周六召开,但是下个开庭期做了更好的安排,内部会议会在周五召开,因为从十月开始我们每周听审四天。无论按照哪一种审理机制,你都能看到言词辩论所承担的重要性。
第四点,也是对我来说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法院的职责并不止于在讼争中于当事人间担任裁判角色。它们的职责是就事实与法律寻求真相真理,实际上这也是律师的工作。在这个共同努力的过程中,言词辩论提供了一个法院与律师间进行交流的机会,而这是法律意见书所无法提供的。对我而言,即使现在的上诉法院因排期繁忙而限定言词辩论时间,但在厘清争议核心、发现真相真理上,这种苏格拉底式的问答程序依然是无可替代的。
现在,让我讲一下我认为成功的言词辩论应具备的几个因素。辩论的艺术——它确实是一门艺术——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努力,同样地,任何言词辩论都是一场个性化的表演。每个律师都应当按照自己的风格行事,如果他试图模仿别人,他便很可能变得造作不安,缺乏说服力。人各有其所长,也有形形色色的辩论方法和技巧,但是在将这些都纳入考量范围之后,我认为依然有四点特质是每一个成功的言词辩论所共同具备的,它们是:第一,我叫做“有所拣择”;第二,我称之为“简明扼要”;第三,“开诚布公”;以及第四,我表述为“弹性灵活”。下面我会简要地逐项说明。
“有所拣择”是指律师对于辩论争点的筛选。按照言词辩论通常所受的时间限制,极少有案件的全部争点适合全部摆出来辩论。另一方面,不管多么复杂的案件,如果对辩论争点有所拣择,也很少有给一个小时还不够的。我不是指特殊类型的案件,在所有法院里,我们都会不时遇到这样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必须给予额外辩论时间。但是,我认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一个娴熟的律师在言词辩论中不会需要比法院通常的限额更多的时间。然而,想要面面俱到的律师,常常沮丧地发现最终他们没能充分展开任何一个争点。你会发现,深思熟虑地筛选言词辩论的争点,是每一位优秀的上诉律师所必备的基本技能。
绝大部分案件都只有一个或数个主要争点。在准备言词辩论时,明智的律师会辨识出那些举足轻重的争点并且聚焦其上,而把那些较为次要的争点留给法官通过研读法律意见书去了解。否则,律师就有可能自乱阵脚,这种辩论对法院也几无助益。
下一个我要说的是“简明扼要”。你会发现,简明扼要的陈述与表达是每一个成功的言词辩论所共有的特征。不够简明扼要通常是源于准备不足或者争点选择不当。有的争点不适合以言词辩论的形式展开,却可以用书面陈述的方式阐明。准备言词辩论绝不止于仅仅做一个法律意见书的简短摘要版。言词辩论若仅止于此,便对律师赢得案件毫无帮助。
上诉律师准备言词辩论的流程包括:第一,筛选他将辩论的争点;第二,梳理这些争点所依据的前提;第三,设计他言词辩论的整体结构;以及第四,决定他表达法律观点的方式。一个满心沉浸在自己案件中的律师经常忘记,法官并不了解他拥有的背景信息。在为言词辩论做准备的每个步骤中,都应当将这一点谨记于心。否则,对律师来说显而易见的论点,在法官严重会非常缺乏说服力。
第三个对于优秀辩论而言至关重要的要素是“开诚布公”。不管多么理据充分,极少案件是毫无破绽的;就应对破绽而言,我不知道有什么方法比勇于直面更好。尤其是当法官的发问或对方律师的辩论暴露了一个己方的弱点时,受创的律师往往躲闪、回避或曲解诡辩,而不是立场坚定地直面弱点。在言词辩论中试图回避问题是一桩大忌。对于一处棘手的问题,即便缄口不言,也比含糊其辞要好。对法院而言,律师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疑难争点前若不够坦率,其后果将殃及他辩论整体的有效性,不仅仅是他感到棘手的那一处问题,往往还祸及其它他本可以占上风的论点。因为如果一个律师失去了法官的信任,他便下场堪忧。
我说过的优秀言词辩论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的第四点,也是最后一点,是“弹性灵活”。我永远无法理解为何许多律师将法庭提问视为带有敌意的侵扰。当一个人坐到审判席上,他会迅速发现,对一个关键提问的回答,可能比自顾自地滔滔雄辩更具说服力,更有利于将法官引向正确结论。我认为,一个律师不应当回避法庭的提问,相反应当欢迎它们。如果法官们在言词辩论期间缄口不言,只能说明这场辩论不是枯燥无味,就是不足为信。
当然,我明白法庭发问的权力有时会被滥用,以及律师就此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发言的连贯性会被打断,还可能感到挫败——在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说完自己计划要说的内容。律师自然希望自己的辩论行云流水、流畅自如,但是,在我看来,即便以损失流畅性为代价,这也是完全值得的。我可以向你保证,在回答法庭提问的时候,一个律师能犯的最大错误就是试图保全自己辩论的连贯性,说:“法官,我在法律意见书里已阐述过该点”,或者告诉提问的法官,他“稍后”会讲到这一点——通常他不会讲到。即使他后来的确讲到了该问题,他回答的效果,即便是个好答案,也往往打了折扣,还会殃及其它他本来占有上风的方面——至少对提问的那位法官而言是如此。
毫无疑问,有的法官发问过多,而且我要赶紧说明,作为一个新履职的法官,我相信应当容许称职的律师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处理案件,进行上诉辩论。当一位过分热心的法官逾越了律师认为是合理干预的界限时,律师便得自己应付这个问题。然而,我可以告诉你们,有两位律师,一位是新手,另一位是资深出庭律师,他们在这种情形下是如何应对的。那是这位律政新人的第一个案件,一个过失侵权案件,他的客户,本案原告,是一位招人喜爱的年轻女士。当然,他将她作为第一证人传召了。当年轻律师问了他客户的名字、年纪和地址后,法官打断了他,开始向证人发问。法官的提问连绵不断,年轻律师焦躁不安。他终于坐下,最终法官问完了问题,说:“律师,你可以继续提问证人了。”年轻律师站起来说:“尊敬的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要问了,因为我认为法庭对我这宗案件已经彻底调查过了。但是,我想声明一点。尊敬的法官阁下,这是我第一宗案件,第一个客户。我为我的案件做了精心准备。我连法律年鉴都查阅过了;我再仔细不过地询问了所有事故目击证人;但是如果法官阁下您想要来办这个案子,我没意见,可是,上帝保佑,拜托您别把这官司打输了!”
那位资深出庭律师在交叉询问环节某个关键时刻被一个他不喜欢的问题打断了。“律师,你有什么反对意见吗?”法官见他一脸不满,便问道。“法官阁下,可能有,”律师回答道,“但我想先请问您是代表哪一方立场来问这个问题的。”“律师,这有什么区别?”法官问。“区别大了,”律师回答,“如果您是代表对方当事人来问的,那么我当然会反对,但如果您是代表我方问的,我只要撤回这个问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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