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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04月29日点击:2011次分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创新,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期,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重组文件》)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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