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04月12日点击:2346次分享:
2016年1月最高院出具[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原文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一篇:北京稻香村四诉苏稻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