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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05月14日点击:1855次分享:

      日前,受北京某公司委托,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经营企业征信业务涉及商业模式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开展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批准或备案。据此,本所赵轩律师和张宝芝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依法出具了商业模式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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